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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财政局本级审计服务二次竞价项目采购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辽宁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辽宁
源发布时间:2024-12-27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招标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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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信息

1、框架协议项目名称:******财政局本级审计服务封闭式

2、框架协议项目编号:LN-KJXY-************0001

3、预算金额(元):280000.00

4、采购需求:

(1) 服务名称: 审计服务

数量: 1

服务内容: ★(一)、工作内容审查行政事业、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等业务。如遇委托服务范围变动,以实际需求为准。审计过程中,每10天汇报审计情况。★(二)保密要求1、入围供应商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入围供应商应签署保密协议,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严加保密,不得将其知悉的秘密和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三)工作纪律要求入围供应商在执行审核业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人将采取终止合同、列入委托审计黑名单及拒绝支付审计费用等处理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1、将受托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2、未实行编审分离,以及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3、未按委托要求实施审计导致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故意隐瞒存在问题;4、审计工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5、拒绝接受委托方监督、检查、指导;6、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弄虚作假;7、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9、其他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及违法违纪行为。★(四)其他要求1、入围供应商具备与其从事的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如遇不能胜任的受托业务应及时提出,采购人有权调整分配委托业务。2、入围供应商办理审核事项,与被审核单位或者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入围供应商接到审核资料后,应委派双方约定的项目组负责人和成员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变更;若入围供应商确有变更的需要,应经采购人同意。入围供应商项目组负责人应保证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时间,要亲自参与每个项目的审计过程,并严格把关。4、保证采购人提供的审核资料的安全完整,保证领用数和归还数一致并定期完成。5、客观公正依法审核,遵守审核纪律和职业道德。6、入围供应商在行业管理部门无不良执业记录。未提供过虚假鉴定报告,未受其他经济案件牵连,鉴定专业人员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未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谈话和告诫。 7、如遇特殊情况案件提前撤销或终止,入围供应商应按实际工作量适当核减费用,合同金额随之相应调整。8、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入围供应商负责。9、对供应商出具的审计、审核报告若出现问题,入围供应商及相关审计人员要担负相应责任。投入人员若无法满足项目工作需求,需在两天内更换到位,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10、供应商在出具所有审计、审核报告后,应做好后续服务。11、如遇特殊情况提前撤销或终止合同,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减费用。12、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审计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数量进行增减。13、履约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采购人签订合同时约定。 14、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5、付款方式及条件:合同结束时经验收合格后付款。16、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7、验收程序: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603号)》执行。18、验收报告: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603号)》执行。19、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20、现场支持:( 1 )小时内响应;( 2 )小时内到达

服务标准: ★(一)、工作内容审查行政事业、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等业务。如遇委托服务范围变动,以实际需求为准。审计过程中,每10天汇报审计情况。★(二)保密要求1、入围供应商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入围供应商应签署保密协议,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严加保密,不得将其知悉的秘密和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三)工作纪律要求入围供应商在执行审核业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人将采取终止合同、列入委托审计黑名单及拒绝支付审计费用等处理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1、将受托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2、未实行编审分离,以及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3、未按委托要求实施审计导致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故意隐瞒存在问题;4、审计工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5、拒绝接受委托方监督、检查、指导;6、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弄虚作假;7、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9、其他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及违法违纪行为。★(四)其他要求1、入围供应商具备与其从事的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如遇不能胜任的受托业务应及时提出,采购人有权调整分配委托业务。2、入围供应商办理审核事项,与被审核单位或者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入围供应商接到审核资料后,应委派双方约定的项目组负责人和成员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变更;若入围供应商确有变更的需要,应经采购人同意。入围供应商项目组负责人应保证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时间,要亲自参与每个项目的审计过程,并严格把关。4、保证采购人提供的审核资料的安全完整,保证领用数和归还数一致并定期完成。5、客观公正依法审核,遵守审核纪律和职业道德。6、入围供应商在行业管理部门无不良执业记录。未提供过虚假鉴定报告,未受其他经济案件牵连,鉴定专业人员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未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谈话和告诫。 7、如遇特殊情况案件提前撤销或终止,入围供应商应按实际工作量适当核减费用,合同金额随之相应调整。8、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入围供应商负责。9、对供应商出具的审计、审核报告若出现问题,入围供应商及相关审计人员要担负相应责任。投入人员若无法满足项目工作需求,需在两天内更换到位,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10、供应商在出具所有审计、审核报告后,应做好后续服务。11、如遇特殊情况提前撤销或终止合同,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减费用。12、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审计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数量进行增减。13、履约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采购人签订合同时约定。 14、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5、付款方式及条件:合同结束时经验收合格后付款。16、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7、验收程序: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603号)》执行。18、验收报告: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603号)》执行。19、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20、现场支持:( 1 )小时内响应;( 2 )小时内到达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服务人员组成:

序号 服务人员要求 人员资质要求 数量 计量单位
1 1 .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2 .有固定为本项目服务的专业团队;3 .须在材料齐全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服务;4 .须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出具的报告等有关资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出具报告及相关数据应该保证真实准确; 5 .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不得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行政和商业秘密,应予保密。 ******事务所执业证书。 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财政局本级审计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编号:LN-KJXY-************0001)的入围供应商及其在框架协议中载明的委托的代理商。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1、本次供应商报价根据框架协议约定,最高限价为: 280000.00元。

2、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二次竞价规则

1、报价规则

(1) 供应商的报价应为单价或是优惠率。

(2)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协议限价。

2、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 成交规则:在响应时间内报价有效且符合竞价需求的,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2) 终止规则:在二次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无符合竞价需求且报价有效供应商的,竞价终止。

五、二次竞价响应时间、地点、要求

二次竞价响应时间:2024年12月30日 00:00:00至2025年01月03日 00:00:00

地点:辽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

方式:供应商在二次竞价响应时间内,通过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进行报价

六、交货时间、地点及货款支付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日历天内。

******财政局六楼)

货款支付:采购人应在完成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七、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兴强

联系方式: ******

******财政局本级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个工作日。

******财政局本级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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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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