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系统化实施方案制定:编制《长沙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摸清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基础条件,明确长沙市全域海绵城市构建的目标、原则及技术路线,提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及措施,提供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技术指导服务,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包括项目阶段批复审批材料核查、海绵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过程技术指导等。⑵规划设计管控:研究确定适合长沙市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与设计导则》,研究确定长沙市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及审查的要求,编制《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⑶施工及验收管控:制定《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指南》,研究确定长沙市各类海绵城市设施施工及质量验收的方法,指导海绵城市建设。⑷运营维护及定额标准制定:制定长沙市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标准及材料、施工的定额,包括《长沙市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标准》、《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费办法》等。⑸成效评估及长效机制研究:借鉴试点城市经验、结合实际,对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成果开展调研,评估建设成效,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示范项目验收工作、海绵项目效果评估工作等,提出适合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的长效机制建议,协助建立健全市级海绵城市推进工作机制体制,编制《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阶段成效评估和长效机制研究报告》。⑹海绵城市省级示范绩效评价及自评估工作: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示范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自评估工作,服务期内完成每年度自评估报告。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77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签订合同后30日内,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合格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2025年6月底之前完成约定的阶段性任务后30日内,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合格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95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项目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后30日内,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合格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仍应履行相关义务。,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191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20 —— 2027-12-20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建成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2025年6月底之前,提交符合要求的《长沙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与设计导则》、《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指南》、《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阶段成效评估和长效机制研究报告》、《长沙市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标准》、《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费办法》、《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成果。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期内完成每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自评估报告。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验收。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按照验收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项目成果所有权归属甲方。
5.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请求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资料。
6.甲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除非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相关必需的文件、资料。
5.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项目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所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6.乙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除非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所交研究内容及成果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经甲方书面反馈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不履行资金的拨付义务。
4.乙方逾期交付研究内容及成果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交付部分价款总额的0.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延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